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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岂能仅靠“函来函往”

2018/11/07

文章来源:党群工作部   浏览次数:11286

履责岂能仅靠“函来函往”


    2017年6月以来,湖南省桂阳县莲塘镇楼下村境内的常桂沙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桂沙业)非法开采山砂,引发周边老百姓强烈不满,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然而,在多个责任部门相互推诿“踢皮球”之下,常桂沙业在被通知停业整改后,仍然堂而皇之持续经营了一年。


  2018年9月,桂阳县纪委监委就此事责令莲塘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以上7个单位3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非法采砂急生产 破坏环境引举报


  2018年8月,湖南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入驻桂阳后,接到群众反映常桂沙业问题的举报件,称其“非法开采山砂,大量含泥废水污染周边溪水、山体开挖破坏植被、山体裸露造成水土流失、运输车辆引起道路扬尘”。


  督察组高度重视,立即下发了核实处理的督办件。桂阳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专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一家合法经营的沙场,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文件,以保障各个监管部门对其生产中的环境问题进行常态化监管。然而,核查发现,常桂沙业从开办起就资格证照不全,却一直在生产经营,开采山砂并用于对外销售。


  由于环保生产条件不达标,常桂沙业的开采行为给周边山林农田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晴天扬尘处处,为周边植被披上“灰外套”;雨天污水横流,含泥沙的废水沿着山溪流入农田,严重破坏周边的农、林、水环境。


  “环保问题无小事,谁也不能越雷池半步。和记娱乐先后数次下到常桂沙业和莲塘镇政府,走访约谈了包括附近村民、村干部、涉事企业股东、企业负责人和各个监管部门领导干部等在内的数十名相关人员,还原了这起非法采砂案的始末。”桂阳县纪委监委负责此次案件的核查组负责人说。


  监管部门发函忙 督促落实皆成空


  调查显示,常桂沙业非法采砂的行为并非无人知晓,而是从一开始便被发现,却“离奇”地继续“生长”。


  根据莲塘镇政府出示的材料,2017年6月,常桂沙业开始进行基建安装时,镇政府就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证照不全,遂责令其停工整改;7月,镇政府相关人员发现常桂沙业非法开采非但没有停止,还开始售卖山砂,便再次下达了责停通知书;8月,镇政府联合矿山执法大队到常桂沙业进行执法,又分别给常桂沙业下达了责停通知书。


  按照桂阳县委、县政府印发的《桂阳县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莲塘镇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负有主要监管职责。


  然而,作为主要监管力量,莲塘镇政府相关人员却在谈话中表示,“谁发证谁监督,谁许可谁负责,镇政府只有监督权,没有执法权。镇政府向相关单位发了函、向常桂沙业下达了责停通知书,已经履职完毕。”


  镇政府相关人员所说的“谁发证谁监督”,将矛头指向了向常桂沙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桂阳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显示,具有“规范和监管辖区内矿业开采秩序,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职责的县国土资源局,在发放许可证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对企业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察。


  2018年5月,接到常桂沙业违法开采的“函告”后,县国土资源局同样通过与同级监管单位“发函件”、对常桂沙业“发通知”的方式“履行”职责。


  另一个监管责任主体单位,桂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环保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理应由镇政府进行日常监管。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前,并不知晓常桂沙业非法开采山砂、破坏环境的情况。在知情后,对该采砂企业进行了检查,做出了整改要求,也已经履职到位了。


  同为监管责任主体的桂阳县安监局,在2017年8月发现常桂沙业证照不全、违法进行基建工程之后,函告了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和莲塘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该企业停电并依法进行查处。


  2017年12月,县安监局在巡查中发现常桂沙业并没有进行整改,于是再一次函告了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等单位。


  其后,安监局监管人员认为“这已经是第二次处理,又没有人举报反映问题,应该整治到位了”,于是既没有再到企业巡查,也没有和其他部门取得沟通。对此,相关人员表示,“下达了文书,也函告了相关部门,已经尽到责任。”


  那么,“被函告”的桂阳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17年8月3日,桂阳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第一次接到县安监局和莲塘镇政府的“来函”。直到8月21日,其下属执法机构桂阳县电力执法大队才将《关于停止向桂阳县莲塘镇常桂采砂场供电的通知》送达负责给常桂沙业供电的谭口江一级电站,此后没有对企业的停电状况进行核实。


  12月,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第二次接到县安监局的“来函”,这次干脆把上次的《通知》改了个时间,随即原封不动地再次发给了谭口江一级电站。


  直到省环保督察组发现常桂沙业的违法行为时,才发现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闹了个大“乌龙”——早在2017年9月,常桂沙业已经申请改由桂阳县供电公司进行供电,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根本“找错了人”。而截至此时,非法生产行为耗用的电能已达到123795千瓦时。


  更讽刺的是,同样作为具有监管责任的桂阳县水利局和林业局,虽然在乡镇基层设置了水保站、林业工作站,却从头到尾“毫不知情”。不仅在长达一年的日常巡查工作中没有发现常桂沙业的违法开采行为,连其他监督责任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也似乎“遗忘”了这两家单位。


  推诿拖沓不可有 责任担当不可无


  如此长的时间,如此多的单位参与处理,常桂沙业非法开采的行为却始终“招摇过市”,直到省环保督察组巡查发现才得到处置。这中间的层层环节,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从调查结果来看,参与处理的各个单位默契地形成了“函来函往”的习惯。遇到问题,一份通知函告了事,既无事前调查,也无事后跟踪,仿佛一份“函告”、一纸“通知”便已履职完毕。


  “常桂沙业之所以可以从事生产,是有的部门已经对该公司进行了审批,那些部门应该对此事负责……”桂阳县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的说辞,暴露了问题的本质——相关责任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和重视自己的职责,归根结底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祟。


  桂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廖国红在接受调查后说:“说到底,是产生了懒政怠政、推卸责任的思想,认为下了通知就万事大吉,发了函告就事不关己,忘记了自己无论如何也推不掉责任。”


  “相关单位陷入了‘文件对文件,通知对通知’的怪圈,然而通知再多,函告再急,也掩不住推脱责任的事实。”桂阳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背后反映的不良工作作风和习惯必须重视和整治。


  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桂阳县加强了对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的重视,充分挖掘基层管理部门的“探头”作用。通过建立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让基层干部“动起来”,走出办公室,走到企业和群众中去,防止不知情、不反馈、对执法对象模糊不清等情况再次出现,同时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明确各部门职权范围,对执法不力、推诿扯皮现象严厉打击。


  ◎新《条例》红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严明纪律促履责


  本案例中,非法采砂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县安监局等县级责任单位、乡镇站所等基层单位,是构成国家基层监管的各个板块,在基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基层监督管理的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然而令人扼腕的是,案例中的各个部门不仅没有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同级单位之间反而“打太极”“踢皮球”,上下级单位之间“走过场”“走形式”,使得监管“雷声大雨点小”,简单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事后还以“通知下了,函告发了,就履责到位了”“人手不足,无权限,不知情”为借口,认为自身没有责任。


  这起案例,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缺失,不积极、不作为,对本职工作认识不深,对党的最新政策和精神学习不到位,对党的工作纪律置若罔闻,走不出“形式主义”怪圈的问题,证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条款中强调纪律倒逼责任履行,紧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把“不贯彻、不执行、不落实”改为“贯彻不力、执行不力、落实不力”的必要性。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去掉了“党组织负责人”,把监督范围扩展到全体党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和基层人员的责任监督,拓展全面从严治党的广度和深度,减少“细枝末节”带来的监管空白。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修改为“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仅通过以“上级决策部署”替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基层实际监管工作更好地包含到《条例》监督范围之内来,更把“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改为“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直指“发文件、开大会、下通知”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把“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加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后,点明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对党员干部的新规范,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可放松、不可敷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员义务,谨记“党的工作在哪里,党的纪律就在哪里”。这体现了《条例》鲜明的时代性、政治性、针对性。


  责任在口中、心中,更在行动中。《条例》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履责不力、失职失责行为划出了更高标准的“红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行政和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把纪律和责任放在心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做到尽心、尽力、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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